公告日期:2026-01-23
公告编号:2026-017
证券代码:874191 证券简称:华益泰康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坚持优先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
公告编号:2026-017
现金分红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 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公告编号:2026-017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划对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分红。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考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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