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874191 证券简称:华益泰康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制定了《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相关责任主体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
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
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二)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一) 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二) 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有关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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