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8
证券代码:874177 证券简称:鲁新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鲁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鲁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山东鲁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未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除发生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的情形,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发生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监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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