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五年四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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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期间发行人法律事项的变化......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4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4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9
十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4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50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50
二十一、对《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50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1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 54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54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 63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 82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3...... 9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环洁”)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
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北交所于 2025 年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有关要求,本所于 2025 年3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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