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0
证券代码:874175 证券简称:中环洁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票价格,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构建稳定的投资者群体,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公司制订了《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公司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情形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
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