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0
公告编号:2024-027
证券代码:874171 证券简称:伟荣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承诺,并提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一)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其实际的直接损失。
(三)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公告编号:2024-027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其实际的直接损失。
(三)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如本人在公司领薪)。
(五)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其他股东承诺
(一)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其实际的直接损失。
(三)在本企业作为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4-027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