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74171 证券简称:伟荣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9 日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3 人组成,
其中股东代表 2 人,职工代表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发出书面通
知。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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