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0
公告编号:2024-048
证券代码:874171 证券简称:伟荣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公司
职务,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 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三条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披露。
公告编号:2024-048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董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衢州伟荣药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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