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165 证券简称:尼特智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内容包含《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行为合法、审慎、安全、有效,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尼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及其他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追加后总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参与项目可行性分析,审核并下达投资预算,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与效益评估,并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
核由证券部负责,或由证券部安排公司法律顾问完成。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部门:如生产部、研发中心等应参与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经营班子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二节 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后,项目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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