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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9:22:25 股吧网页版
顺融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4163 证券简称:顺融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广东顺融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
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本制度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
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指定人员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及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
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顺德区国资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担保。严禁违规代开信用证、虚构贸易经营等非真实的融资业务。公司应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应由董
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独立董事应当针对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一)至(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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