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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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赞同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25年 12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发布《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届次、
召集人、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登记时间、会议登记地点、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4:00 召开。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5 日
15:00——2026 年 1 月 6 日 15:00。
(四)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000 万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包括以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1,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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