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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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赞同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25年 5 月 1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发布《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
方式、表决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登记地点、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 日。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 2025 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11、《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 2025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1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1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
1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8、《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9、《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20、《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21、《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22、《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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