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874161 证券简称:申兰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
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
性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产权关系明晰;
(五)没有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
(六)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全额担保;对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公司应按不高于对其的持股比例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全
额担保:
(一)公司必须对被担保人有实际控制权;
(二)经公司核实,被担保人确实无法以自身资产或信用进行融资;
(三)被担保人的其他股东按对被担保人的持股比例为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或被担保人对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
(四)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
(五)被担保人对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比照相关金融机构的收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担保申请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以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
(二)本次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至少包括担保金额、履行情况;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情况说明。
附件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借款合同格式文本;
(二)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三)被担保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反担保证明;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需要担保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接到担保申请后,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性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的安全、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担保事项向财务总监与财务分管副总经理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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