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874161 证券简称:申兰华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
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中的顺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顺序和政策为: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依股东会决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其他股东会临时决定提取的费用;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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