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160 证券简称:东交智控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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