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邦特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
料,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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