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时,其辞任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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