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阴邦特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并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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