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公司重大生 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的 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
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的组成及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
书 1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辞任,但不得通过辞
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必要时,公司内审部可对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任的,需向总经理提交辞任报告,由总
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
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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