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证券代码:874159 证券简称:邦特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经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邦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公司授权主办券商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程序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长审批;
(五)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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