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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8 18:52:32 股吧网页版
天元重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74158 证券简称:天元重工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阳天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
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如公司调整其所属市场层级应根据《信息披露规则》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公司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非法定自愿性信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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