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155 证券简称:实华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公司对外融资风险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
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
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
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1,500 万元(包括 1,500 万人民币或等值
外币)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1,5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理由、融资方式等;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或股息政策等的建议;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
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谨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对存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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