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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8:35:36 股吧网页版
实华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4155 证券简称:实华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安徽实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地位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受董事会委派开展本制度项下的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和聘任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聘任及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公
司应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有必
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出具的聘任书、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四)其他资料。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可以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监管部门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认为不应当继续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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