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152 证券简称:巨鼎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
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
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基本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不得为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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