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152 证券简称:巨鼎医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巨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所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1)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外汇、中短期理财产品(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2)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如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a、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b、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c、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d、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上市后应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以下投资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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