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4151 证券简称:天懋信息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董事
人数的 100%。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合法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州天懋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
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披
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披露;若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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