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150 证券简称:佛光发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3 年 8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
年 8 月 31 日经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
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或绝对金额未达到人民币 50 万元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人民币 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
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至 30%以下(不含 3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至 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达到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至 50%以下(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如下对外投资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
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
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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