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4150 证券简称:佛光发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 2023 年 8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
年 8 月 31 日经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可以提供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会后提供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以公司建立的股东名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确认股东身份。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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