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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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股发字【2024】第 0129-1 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4]第 0129-1 号
致: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佛光发电的委托,担任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
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 0129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
《关于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应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公司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红红与发行对象郑州天健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存在特殊投资条款。根据该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二》未做特别约定的应按《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执行。请发行人说明《补充协议一》的具体内容,《补充协议一》是否已终止,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协议一》的具体内容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甲方)与认购对象天健人才创投基金(乙方)
签署《关于郑州佛光发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具体约定如下条款:
一、《股份认购协议》第 7.1 条修订为:
“本协议由甲乙两方签署,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协议。
(2)甲方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协议。
(3)甲方取得股转公司同意定向发行的函。
上述条件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二、本《补充协议》为《股份认购协议》的一部分,双方对于 7.1 条事项有争议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上述条款外,双方已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其他条款不作调整,仍按原协议执行。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甲方董事会批准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持贰份,其余用于报送股转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审查之用,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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