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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9:25:01 股吧网页版
同富股份:公司治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74149 证券简称:同富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本议案尚需通过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
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同富特美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无需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提
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在决定担保前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被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对象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供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
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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