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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7 17:48:33 股吧网页版
鑫远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7


公告编号:2024-064

证券代码:874145 证券简称:鑫远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鑫远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告编号:2024-064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公司现任监事;

(四)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公司董事会秘书自发生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应当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公告编号:2024-064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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