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证券代码:874144 证券简称:同威信达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同威信达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威信达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威信达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同威信达技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上述投资涉及主营业务范围的为主营业务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为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房地产、委托经营、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事项,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如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并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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