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874138 证券简称:洁源环境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给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市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就关联交易签订的书面
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二)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关联交易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三)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就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对相关关联交易的表决予以回避;
(四)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指引》等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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