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874138 证券简称:洁源环境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后续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0,000 万股,反对股
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同意股数占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规以及《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对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若有)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第四章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经营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董事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3)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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