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138 证券简称:洁源环境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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