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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6 17:35:48 股吧网页版
洁源环境: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6


证券代码:874138 证券简称:洁源环境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全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表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含代 围为: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含代
处理);排水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修养 处理);排水设施的运营管理及维修养护;城市污水、地表水及污泥的监测、 护;城市污水、地表水及污泥的监测、分析;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 分析;水污染控制与水资源利用技术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监管机构或工商登 司经营范围最终以监管机构或市场监
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或者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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