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3
关于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并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扬州洁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请文件:(1)2006 年 4 月,市
涵闸处、市自来水公司、市节水办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城
控集团,城控集团增资 6,290 万元;(2)2013 年 12 月,城控
集团将公司全部股权无偿划转到公用控股;(3)2015 年 12月,公用控股以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对长江水务出资;(4)2023年 5 月,长江水务将 20%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公用控股;(5)2023 年 6 月,长江水务将中法环境 53.6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公司。
请公司补充说明:(1)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需要并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文件;(2)公司历次国有股权变动(含增资、转让、退出)的合法合规性,是否需要并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文件;历次变动的价格、定价
依据及公允性,是否需要并按规定履行评估、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3)公司取得中法环境 53.60%的股权是否需要并履行有权机关批复、内部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公司及子公司国有股权形成与变动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合规。
2.关于独立性。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董事、监事存在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的情形;(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房屋权属已转移至间接控股股东公用控股,但权证未变更的情形。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兼职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公司人员独立性的情形;上述人员是否在相关企业领取薪酬,是否存在为公司代垫成本、分摊费用等情形;(2)公司部分房屋权属转移至公用控股的背景,未办理权证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办理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相关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公用控股使用,公司与公用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资产共用、混同的情形,公司资产是否独立。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同业竞争事项的核查范围及充分性,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及规范措施的有效性。
3.关于经营场所。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部分土地系划
拨取得;(2)截至目前,公司在自有土地上存在 27 处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
请公司补充说明:(1)划拨用地的面积、占比、取得程序及合法合规性,相关土地目前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的要求、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公司将划拨地用于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需要规范,如需要规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2)未取得权属证书房屋的用途、面积及占比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如无法继续使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公司是否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权属证书目前办理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持续经营能力。(1)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公司对第一大客户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97.64%、98.99%和 99.20%,对其应收账款大幅增长,分别为 681.82 万元、1.80 亿元、3.54 亿元,占比分别
为 86.57%、98.74%和 99.51%。(2)公司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451.97 万元、163.50 万元和 625.74 万元。
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在 BOO 模
式下的具体合作模式下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确认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结合与第一大客户的特
许经营权合同条款约定、公司服务的可替代性、竞争格局等,补充说明与扬州市住建局的合作是否稳定,服务定价是否公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调价依据及计算方式,是否存在经营业绩受财政计划影响较大的情况;公司是否具备持续开拓新客户的能力和计划;(3)补充说明客户集中是否符合同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补充说明对扬州市住建局的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大幅增长且占收入的比重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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