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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5:32:46 股吧网页版
海湾股份: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A3-5 栋 16 层 邮编:250102

电话(Tel):(0531)88876911 传真(Fax):(0531)88876907

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

在进行见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都是真实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3、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现场核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作出。

2、2024年4月25日,公司向142位股东发出了《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6日9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利民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见证,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应出席会议的股东 142名,代表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9,500,000
股。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1,402,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上述股东均系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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