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或者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章 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
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九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使用。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根据相关
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如出具专项说明的,公司应当及时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
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
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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