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公司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稳定的分配制度,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指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现场沟通、电话、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提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若有)的净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比例。
公司申请利润分配的股本基数应当以股权登记日股本数为准,且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利润分配申请之日至实施完毕期间,应当保持总股本和参与分派的股本基数不变。
如扣税的,应当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第九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条 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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