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公告编号:2025-068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公司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公司及其他承诺人(以下统称“承诺人”)作出及履行承诺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公告编号:2025-068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或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5-068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延续履行。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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