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公司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北国亮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除外)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产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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