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74134 证券简称:国亮新材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四)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述文件披露前,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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