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4133 证券简称:提牛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多笔募集资金的,应分别独立设立专项账户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
户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 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挂牌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
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 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
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仅可投资用于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 限制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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