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4133 证券简称:提牛科技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提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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