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132 证券简称:九方装备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株洲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株洲 九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
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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