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130 证券简称:国科恒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国科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国科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国科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国科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
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制度(四)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制度(四)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的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可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意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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