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130 证券简称:国科恒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国科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国科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国科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则以及《北京国科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
股东利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者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投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五)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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