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顶立科技”)的委托,担任顶立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第1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以下简称“《第2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同时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2025年1月20日出具的《关于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2025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分别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基准日由2024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报告期相应调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申报会计师众华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众会字(2025)第10268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就发行人自2025年1月1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2025年6月30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对《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函(二)》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