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127 证券简称:顶立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设立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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